Temat postu: 古代“刑警&
古代“刑警”五花八门的搂钱术 - 赵炎的博客 - 敏思博客
古代“刑警”五花八门的搂钱术文/赵炎 曾读过张鸣先生关于古代衙门捕快的文字,感觉非常有趣,[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他根据衙役的分工,将其分为三班倒,其中有一“快班”,非常类似今日之刑事警察,主要工作是“拿贼,破案”,当然也干些“催租税”等杂活。 这些聚集在衙门里的“刑警”,虽然也穿制服,却没有今天警察的公务员身份,他们清一色是贱民。“一族有捕,三代禁科,犹娼户及伶人也。”(《历代官衙琐记》)“刑警”混得好像唱戏和卖淫的,真是够呛! 这个现象很奇怪,为何“公权力”要让贱民来执行?赵炎是这样理解的:古人大概拘于“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教条,成天与犯罪分子打交道的人,注定不是好人。也就是说,既然不是好人干的差事,那就让贱民来干吧。“刑警”居然属于贱业,说什么也不会有人相信,但在古代却是真实的,一点也不夸张。 在官员士绅的眼里,这些“刑警”简直一文不值,比奴隶还奴隶,甚至那些连饭也吃不起的穷酸秀才,也打骨子里瞧不起他们。大多数时候,这些“刑警”还是官老爷的替罪羊,案子破不了,[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税负收不上来,轻则打屁股,重则充军、杀头。像《包公案》里的张龙、赵虎、王朝、马汉等人,很是威风,那是文艺作品在戏说,千万别当真。 可是,老百姓看见“刑警”却怕得很,为什么怕呢?原因就在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公权力”,可以动辄不问青红皂白拿人、锁人,铁链子往你头上一套,有罪没罪先请你蹬几天大狱再说。 有了老百姓的怕,“捕快老爷”的日子就好过多了,因为他们可以想方设法搂老百姓的钱。根据赵炎的统计,古代“刑警”的搂钱术可谓五花八门,拣主要的来说,大抵有以下几种。 保护费。本来这是黑社会的财路,专门针对那些做小本买卖的商贩。到了“刑警”这儿,收费的人群就无限扩大了,小商小贩、街坊邻居、外来走亲访友之人,你想夜间走路不撞鬼,白天出门不遭事,请交保护费。钱不在多少,三贯五贯不嫌多,两吊三吊不嫌少,关键在于你的“孝心”,显得“刑警”有面儿。 酒饭钱。这个花样就多了,走到哪吃到哪,暂且不说,谁敢跟“刑警”要饭钱?莫非吃了雄心豹子胆了?如果老百姓摊上官司,过堂讯问,不免要挨板子,想挨得轻一些吧,送些酒饭钱来,让老爷们吃好喝好,一切都好说,否则,就往死里打,打死你丫反正不偿命。 脚鞋钱。也叫跑腿钱。罪犯的家属一般是见不到官老爷的,而“刑警”却能经常见到,躲都躲不开。想花钱疏通,以减轻罪行,只能通过“刑警”这“华山一条路”,人家为你跑腿,当然要收取好处费。 宽限钱。有些罪犯家属自认为路子野,只要尚未过堂,总指找关系望私了,可免去牢狱之灾。这个时候,就需要“刑警”帮忙宽限些时日,于是,就有了“宽限钱”的名目。其实对于“刑警”来说,套路很简单,只需修改抓捕时间就可以了,可谓举手之劳。 买放钱。花钱可以把罪犯买放,这是古代缺少法制的表现,够黑暗的。事实上,古代“刑警”收钱释放罪犯的例子非常多,操作起来也不难,特别是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案子,根本不需要过堂,也不需要记录,直接放人就成。大案要案,也有办法,只要钱给的多,随便找个替死鬼,改个名字,再割掉舌头,审破天也无法翻案,秋后问斩。而元凶早回家抱老婆去了。 说和钱。在古代,官老爷办案,是不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只要有人告状,逮着了都得判。当然,也有空子可钻。比如,有一个成例叫“民不告官不究”,如果当事人不追究,或者主动撤诉,那么,官老爷会乐得袖手。可是,如何才能说动当事人不追究或撤诉呢?有办法,找“刑警”帮忙两边“说和”,这个时候花的钱,就叫“说和钱”。 攀指钱。也叫“贼开花”,具体做法是:一旦有了窃案,“刑警”会指使窃贼多加攀指窝赃的人家,被攀指的,多半会央求“刑警”想办法开释,这样,大笔的钱也就收来了,还落个人情,[link widoczny dla zalogowanych]。 钓鱼钱。前不久网络曾曝光某地交警部门搞“钓鱼执法”,网民们很是群情激愤。其实,古代“刑警”也擅长此道。弄个赃物往人家里一黑,第二天上门查赃,你是跳下黄河也无法洗清罪名的。即使碰到海瑞这样的清官,把案子查清了,为你洗了罪,估计家财十有八九也散尽了。古代也有“刑警”利用妓女勾引路人,然后以拐卖妇女罪,敲人家钱财的,这也是“钓鱼”。 古代“刑警”之所以想出这么多捞钱的手段,关键有三个原因。一是他们拥有“公权力”,却无有效制约和监督,追根溯源,还是体制问题;二是“刑警”队伍素质、品行低劣,恶人、匪人、无赖、流氓等充斥其中,这些人等闲都要欺负老百姓的,何况还穿了制服?三是“刑警”收入过低,不抓些外快,无法养家糊口。甚至还有只干活不拿钱的,称为“白役”,明摆着就是想通过做“刑警”榨老百姓的油。(赵炎)
The exclusionThe head teacher wrote to the parents of R and F telling them that neither R nor F could come back to school, but that they would be given help in completing their course at home. He should, of course, have told the parents immediately, ideally by telephone followed by a letter, of their right to make representations to the governing body.
Możesz pisać nowe tematy Możesz odpowiadać w tematach Nie możesz zmieniać swoich postów Nie możesz usuwać swoich postów Nie możesz głosować w ankietach